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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、枉法仲裁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
,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,情節(jié)嚴重的
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
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六、徇私舞弊發(fā)售發(fā)票、抵扣稅款、出口退稅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
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
,在辦理發(fā)售發(fā)票、抵扣稅款
、出口退稅工作中
,徇私舞弊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
。
七、商檢徇私舞弊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、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
,偽造檢驗結果的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嚴重后果的
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八、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
,偽造檢疫結果的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嚴重后果的
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九、放縱走私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
,放縱走私
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
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十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
、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
,不履行法律規(guī)定的追究職責
,情節(jié)嚴重的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十一、招收公務員
、學生徇私舞弊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、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
,情節(jié)嚴重的
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十二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徇私舞弊
,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,情節(jié)嚴重的
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十三、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
、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
,徇私舞弊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
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
。
十四、徇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稅款罪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
,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,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;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
。